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02.19.一百十年度司催字第40號
法院:新竹地方法院
日期:110年02月19日(民國)
日期:2021年02月19日(公元)
案由:公示催告
類型:民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02.19.一百十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全文內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40號
聲請人 楊慶 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
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
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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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000040號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
源大百貨有限公新竹第一信用合作110年3月10日30,650元DD0000000
司林進輝社南寮分社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