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4050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4050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2 月 21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4050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050號

債權人 陳清

非訟代理人 簡正民 律師

債務人 江東霖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五百元。

二、應說明本件是否係請求證物編號五所示之債務人於民國108年8月28日所簽發受款人為微創生技有限公司之本票債權?如是,應提出已合法受讓該票據債權之釋明證據。

如請求者非上開本票債權,應提出該債權請求之金額之計算方式及關於清償期暨遲延責任之約定等相關釋明證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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