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461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461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61號
法定代理人利明献
債務人 林震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0,7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震彬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7694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4月27日止累計60,716元未給付,其中56,588元為消費款、2,895元為利息、1,23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2年度司促字第461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1 | 56,588元 | 林震彬 | 自112年4月28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