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03.23.九十三年度自緝字第155號刑事判決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03.23.九十三年度自緝字第155號刑事判決

法院:臺中地方法院

日期:093年03月23日(民國)

日期:2004年03月23日(公元)

案由:侵占

類型:刑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03.23.九十三年度自緝字第155號刑事判決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自緝字第一五五號
自訴人日旺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原名:高吉小客車租賃有限
公司)
代表人 邱香琴
被告○順賢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順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七十九年
三月九日向自訴人日旺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原名為高吉小客車租賃
有限公司,於九十一年二月十四日變更登記為全省聯合租賃有限公司
,再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變更登記為日旺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租
用車牌號碼七一三─五九三五號自用小客車一輛,約定租期為一日,
詎租期屆至被告竟未將該車返還自訴人,顯已將該車占為己有,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侵占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且自
訴程序並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
、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本院查明業已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死亡,有臺中
市西區戶政事務所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中市西戶字第0九三000一
七四五號函附之被告除戶戶籍資料一件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
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
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王國棟
法官 李添興
法官 林源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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