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01.13.九十七年度易字第924號刑事判決
法院:新竹地方法院
日期:098年01月13日(民國)
日期:2009年01月13日(公元)
案由:傷害
類型:刑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01.13.九十七年度易字第924號刑事判決全文內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924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戊○○
丁○○
乙○○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7779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
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戊○○、丁○○與乙○○3人,共同基於傷害他
人身體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7年8月7日23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關
西鎮上林里坪林13鄰36號之3住處附近之廣場,共同毆打告訴人甲○
○,致告訴人甲○○受有頭部鈍傷併撕裂傷3公分及多處瘀腫、右側
上臂及下肢挫傷等傷害;被告丁○○與乙○○2人,另共同基於傷害
之犯意聯絡,於上開時、地,徒手毆打告訴人甲○○之女告訴人丙○
○,致告訴人丙○○受有頭部挫傷合併左後枕部頭皮血腫及左手掌擦
挫傷等傷害,而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三人所涉傷害犯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因告訴人二人等與被告三人等業已和解,且撤回對被告之告
訴,並有本院98年度附民字第2號和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乙份附
卷可稽(見本院卷內),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
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 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