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11.21.一百零二年度司促字第6630號
法院:宜蘭地方法院
日期:102年11月21日(民國)
日期:2013年11月21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11.21.一百零二年度司促字第6630號全文內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63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黃貞瑋
債 務 人 林鍇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壹仟零伍拾
玖元,及其中本金壹拾貳萬玖仟柒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九
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
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
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