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12.15.一百零五年度中簡字第2274號簡易判決
法院:臺中地方法院
日期:105年12月15日(民國)
日期:2016年12月15日(公元)
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類型:刑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12.15.一百零五年度中簡字第2274號簡易判決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22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勝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35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勝騰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綠
色錠劑壹顆(驗餘淨重零點壹伍柒壹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
壹組、玻璃球壹個、酒精燈壹組,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於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孫超凡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