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08.24.九十四年度家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08.24.九十四年度家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法院:桃園地方法院

日期:096年08月24日(民國)

日期:2007年08月24日(公元)

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類型:民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08.24.九十四年度家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50號
上訴人甲○○
被上訴人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4年度家
訴字第150號不利之判決,而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6,2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841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 劉雪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 張儷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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