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10.05.一百年度交簡字第1966號刑事簡易判決

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10.05.一百年度交簡字第1966號刑事簡易判決

法院:彰化地方法院

日期:100年10月05日(民國)

日期:2011年10月05日(公元)

案由:公共危險

類型:刑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10.05.一百年度交簡字第1966號刑事簡易判決全文內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交簡字第1966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節欽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速偵字第182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賴節欽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肆萬
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
條之3、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
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 黃當易
附錄: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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