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6562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6562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562號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劉世祥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世祥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劉世祥設籍於新北市淡水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