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6562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6562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6562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56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劉世祥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世祥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劉世祥設籍於新北市淡水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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