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84 號民事判決

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84 號民事判決

日期: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

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84 號民事判決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4號

聲請人 伍真育伍其財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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