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09.05.一百零六年度司拍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法院:新竹地方法院
日期:106年09月05日(民國)
日期:2017年09月05日(公元)
案由:拍賣抵押物
類型:民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09.05.一百零六年度司拍字第146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46號聲 請
人 潘福隆
相 對 人 禾莊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明炎
人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
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禾莊國際有限公司、陳明炎於民國(下同
)105年11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新竹縣○○鄉○○段00000地號土
地所有權人為相對人陳明炎、676建號建物所有權人為相對人禾莊國
際有限公司)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
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135年11月9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嗣相
對人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元,約定於106年2月13日清償,逾期清
償,自逾期日起,每萬元每日20元計違約金至清償日止。詎相對人未
依約還款,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已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
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
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6年8月21日新院千民寶106司拍146字第02
0971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
意見,該函於同年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惟迄未見相對
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