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03.04.一百年度司繼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法院:臺南地方法院
日期:100年03月04日(民國)
日期:2011年03月04日(公元)
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類型:民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03.04.一百年度司繼字第172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172號
聲請人 王正立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王再進 (男,民國24年9月14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鹽水區下中里3鄰樹子
7號)於100年1月1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
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