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03.06.一百零七年度司促字第3855號
法院:高雄地方法院
日期:107年03月06日(民國)
日期:2018年03月06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03.06.一百零七年度司促字第3855號全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85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于采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柒仟零壹拾壹元
,及其中參萬陸仟參佰陸拾陸元整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零
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
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
,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于采蘩於096年02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外
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104年0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7,011元整未為清償(
含消費款36,366元整、已到期之利息463元整及違約金182
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
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6,366元整自
104年07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
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
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0.5%計算之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
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