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03.06.一百零七年度司促字第3855號

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03.06.一百零七年度司促字第3855號

法院:高雄地方法院

日期:107年03月06日(民國)

日期:2018年03月06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03.06.一百零七年度司促字第3855號全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85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于采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柒仟零壹拾壹元
  ,及其中參萬陸仟參佰陸拾陸元整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零
  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
  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
  ,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于采蘩於096年02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外
  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104年0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7,011元整未為清償(
  含消費款36,366元整、已到期之利息463元整及違約金182
  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
  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6,366元整自
  104年07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
  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
  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0.5%計算之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
  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法院判決書檢索

更多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