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聲字第 76 號刑事裁定

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聲字第 76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19 日

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聲字第 76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曉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
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執聲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曉菁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曉菁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曉菁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
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9年度湖簡字
第164號、109年度湖簡字第243號刑事判決各1份附卷可
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且經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
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
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明純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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