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1147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1147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8 月 04 日

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1147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147號

聲請人 張家強冠彰車業商行

上列聲請人張家強即冠彰車業商行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家強即冠彰車業商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徵收費用標準,標的金額介於新

臺幣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其聲請費應為新臺幣1,000

元。經查台端僅繳納新臺幣500元,故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

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

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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