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8025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8025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20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8025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8025號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陳瑛祺

債務人 吳李威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貳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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