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字第 474 號民事判決

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字第 474 號民事判決

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20 日

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字第 474 號民事判決全文內容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74號

聲請人 許玉華

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一一年度司執字第五一四一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聲請人以新臺幣參拾貳萬零肆佰柒拾參元供擔保後,於本院一一一年度訴字第九八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全案判決確定或撤回、和解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伊已收受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141號扣押、移轉、收取命令。相對人自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讓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萬9,441元,與系爭支付命令、債權憑證所示金額(換算新臺幣為152萬2,509元,參附表)相差甚鉅,故相對人受讓之債權是否即為系爭支付命令、債權憑證所示之債權,實有疑義,遑論伊於民國101年6月間已出售系爭不動產清償積欠相對人及合作金庫銀行之全部債務,伊為保權益,已依法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確認相對人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系爭支付命令、債權憑證所示債權不存在。本件執行案件業已扣押伊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及存款債權,上開存款乃伊日積月累之救命金,且每月薪資經執行後僅餘2萬元許,不足支付伊生活費用,故本件倘不停止執行,伊生活恐陷入困境,致生將來難於回復執行之狀態。伊願供擔保,請求在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確定前,停止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141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98號(下稱系爭本案事件)受理為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14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及本案事件卷證審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相對人於系爭執行事件之債權額為147萬9,107元,則聲請人聲請供擔保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如經本院准許,其可能造成相對人之最大損失,應係相對人遲延受償147萬9,107元(利息及違約金部分,因金額尚未確定,故不列入計算)所受相當於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標準之損害額,較為妥適。再參酌聲請人所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522,509元,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且為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及依據司法院頒布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定民事訴訟辦案期限,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原則上分別為1年4個月、2年、1年,共計4年4個月,依此計算,則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可能受之損害額為32萬0,473元【計算式:147萬9,107元×5%×(4+4/12)=32萬0,473元,元以下4捨5入】,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自應對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可能受之上開損害提出擔保,爰酌定擔保金額為32萬0,473元。

四、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附表:

編號

金額

(美金)

利息

違約金

起訖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算日(民國)

利率

1

32920

101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8.3

101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利率計算。

2

6000

101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8.3

101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利率計算。

3

10400

101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8.3

101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利率計算。

備註:以111年9月11日匯率1:30.87計算,債權金額共計新台幣152萬25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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