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5700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5700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5700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700號

債權人 林玟妤上大輪車業行

債務人 吳欣潔

吳欣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9,400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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