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11.13.一百零三年度司促字第9686號
法院:基隆地方法院
日期:103年11月13日(民國)
日期:2014年11月13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11.13.一百零三年度司促字第9686號全文內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686號
債 權 人 文化部
法定代理人 龍應台
債 務 人 吶藝年創意設計工作室即 謝岡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