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17765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17765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17765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7765號

聲請人 周鎂娟

相對人 陳義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111年度司票字第017765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08年7月28日

30,000元

108年11月28日

108年11月29日

WG0000000

002

108年7月28日

20,000元

108年7月30日

108年7月30日

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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