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04.07.九十二年度自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法院:臺北地方法院
日期:092年04月07日(民國)
日期:2003年04月07日(公元)
案由:詐欺等
類型:刑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04.07.九十二年度自字第269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二六九號
自訴人貴族嬰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臺平
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金的寶貝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詐欺等案件,查其提出之
自訴狀未按其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
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