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8597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8597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8 月 02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8597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597號
債 權 人  錢進榮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蘇恩德蘇錫坤蘇國棟 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
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恩德、蘇錫坤、蘇國棟發給支
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5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
內補正債權釋明文件、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債權人已
於民國110年7月19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債權人僅於民國110年7月29日具狀陳稱債務人應依民法第
215條規定賠償其損害等語,然核其文件尚無法釋明兩造之
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
,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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