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06.21.八十九年度簡字第679號刑事簡易判決
法院:士林地方法院
日期:089年06月21日(民國)
日期:2000年06月21日(公元)
案由:竊盜
類型:刑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06.21.八十九年度簡字第679號刑事簡易判決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六七九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五二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主文
NURULHIDAYATIROHMAT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參年。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 王本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蔡杰玲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