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912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11 日
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912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12號
法定代理人 洪諚錡
訴訟代理人 吳思慧
被告 林丁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前段:「被告應將車號0000000車輛移出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地下室」【見本院112年度板簡字第419號卷(下稱板簡卷)第11頁】,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國王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管理之第99號停車位(下稱系爭停車位)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而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系爭停車位最新鄰近車位交易價格約新臺幣(下同)150萬元至250萬元,平均交易價格為200萬元【計算式:(150萬元+250萬元)÷2=200萬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見板簡卷第65至73頁)附卷可參。至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