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消債更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消債更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黃彤揚
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附件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件:(年份均為民國)
⒈最新郵局、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保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若聲請人有從債務,亦應一併陳報債權,並說明是否為無擔保無優先權債權。
⒊聲請人與債權人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賴亭妤 、 巫孟柔 、 張琬晴 、 謝奕安 、 蔡佩蒨 、 蔡絢如 之間債權債務證明(例如借據、匯款單、法院文件等)。
⒋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⒌聲請人是否有申請社會補助?其種類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⒍現行收入來源為何?平均每月收入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最近三個月收入證明文件或收入切結書。
⒎聲請人為黃銅羊設計工作室、光耀設計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應說明上開商號及公司之營業狀況及聲請人是否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所稱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並提出相關證明(包含營業額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