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04.23.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13057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04.23.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13057號民事裁定

法院:臺中地方法院

日期:109年04月23日(民國)

日期:2020年04月23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04.23.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13057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057號債 權 
人  阮彩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詹豐任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口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詹豐任」或「 莊豐任 」?並提出其  
 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口彩鳳 越南美食快炒店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  
 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口提供債務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
  口釋明傳票費500元為何費用?並提出釋明資料。
  口提出三個半天營業額15000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法院判決書檢索

更多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