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聲字第 1483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聲字第 1483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09 日

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聲字第 1483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483號

聲請人馬辣鴛鴦火鍋專賣店

法定代理人 黃永吉

相對人 吳家儀

林瑋婷

方克勛

盧琬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吳家儀、林瑋婷、方克勛、盧琬婷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伍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家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柒佰肆拾壹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瑋婷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佰壹拾肆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方克勛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陸佰伍拾參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盧琬婷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柒佰肆拾壹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家儀、林瑋婷、方克勛、盧琬婷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本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62號判決(下稱第一審)原告(即聲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八十,餘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字第136號(下稱第二審)判決改判,並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分別按附表四(即附表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全案並已確定。是以,本件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及相對人依後附表「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已確定部分依第一審判決,由相對人吳家儀、林瑋婷、方克勛、盧琬婷四人負擔百分之二十,聲請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合先敘明。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其中於「第一審確定」未經上訴部分金額為5,040,786元,占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8,640,786元之百分之58【計算式:5,040,786÷8,640,786×100%=58%,小數點下四捨五入,下同】;經第二審廢棄改判部分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即第二審上訴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0年7月14日109年度重勞訴字第62號裁定核定,參第二審卷第25頁),占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8,640,786元之百分之42【計算式:3,600,000÷8,640,786×100%=42%】。是以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依上列各審級判決主文宣示計算應負擔之比例如下:

 ㈠經本院第一審判決確定之訴訟標的金額5,040,786元部分,占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58%,此部分第一審訴訟費用依第一審判決,80%由聲請人負擔,20%由相對人吳家儀、林瑋婷、方克勛、盧琬婷共同負擔。

 ㈡經本院第二審判決確定之訴訟標的金額3,600,000元部分,占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42%,此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依第二審判決,依附表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負擔。

 ㈢第二審訴訟費用,依附表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負擔。

四、從而,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為86,635元,其中58%即50,248元為訴訟標的經第一審確定部分,由聲請人負擔80%即40,198元【計算式:50,248元×80%=40,1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由相對人共同負擔20%即10,050元【計算式:50,248元×20%=10,050元】。次以第一審訴訟費用餘42%部分即36,387元,及第二審訴訟費用54,960元,分別依附表之「第一審未確定部分(3,600,000元)應分擔之訴訟費用」欄,及「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3,600,000元)應分擔之訴訟費用」欄所示,故相對人吳家儀、林瑋婷、方克勛、盧琬婷應依附表「應賠償聲請人馬辣鴛鴦火鍋專賣店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分別賠償聲請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12月9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新台幣/元)

編號

當事人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第一審未確定部分(3,600,000元)應分擔之訴訟費用【計算式:86,635元*42%*各當事人負擔比例】

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3,600,000元)應分擔之訴訟費用【計算式:54,960元*各當事人負擔比例】

應賠償聲請人馬辣鴛鴦火鍋專賣店金額【計算式:前二欄相加】

1

吳家儀

3%

1,649

1,092

2,741

2

林瑋婷

1%

550

364

914

3

方克勛

4%

2,198

1,455

3,653

4

盧琬婷

3%

1,649

1,092

2,741

5

馬辣鴛鴦火鍋專賣店

89%

48,915

32,384

 


法院判決書檢索

更多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