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07.13.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21963號民事裁定
法院:臺中地方法院
日期:109年07月13日(民國)
日期:2020年07月13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07.13.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21963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963號債 權
人 廖本堯 即協升企業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呂道明 即阿嚕米企業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
口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請款單所
示,當事人應為協昇汽車修配廠,並釋明協昇汽車修配廠 與協升
企業行有何關聯,及提出釋明資料)
口確認債務人呂道明即阿嚕米企業「行」之商號名稱是否有
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商業登記資料。
口提出具有債務人簽名之維修單影本或提出維修汽車契約書
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