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8063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20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8063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063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楊貴全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貳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零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