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5573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4 月 06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5573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5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承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參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