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附民字第 1243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
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附民字第 1243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243號
附民原告 吳友仁
附民被告 黃思傑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簡字第9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 劉美香
法官 林述亨
法官 王兆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哲霖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