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05.30.一百年度訴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法院:臺南地方法院
日期:100年05月30日(民國)
日期:2011年05月30日(公元)
案由:清償借款
類型:民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05.30.一百年度訴字第601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01號
原告 葉駿陞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黃麗淑 即 沈富雄 之繼承人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黃麗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30,2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