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0586 號民事其他文書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0586 號民事其他文書

日期:民國 110 年 10 月 01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0586 號民事其他文書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58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楊紋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零叁佰零捌元,
  及其中肆萬捌仟零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紋嬿於108年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0年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0,308元整未為清
  償(手續費1,080元整、消費款12,030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
  總餘額36,045元整、已到期之利息453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
  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
  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8,075元自110年9月
  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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