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監宣字第 574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監宣字第 574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

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監宣字第 574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574號

聲請人 黃金珠

相對人 黃玉芬

關係人 黃玉華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宣告黃玉芬(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黃金珠(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黃玉華(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玉芬為聲請人黃金珠之女,因智能障礙而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提起本件,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請求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同時指定相對人之二姐即關係人黃玉華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監護宣告之裁定,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時發生效力;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前,監護人所為之行為,不失其效力,家事事件法第169條第1項、第17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賢德醫院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為證。又經本院囑託臺灣台中地方法院鑑定,該院於112年2月17日以中院平家允111家助31字第1120011896號函檢附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院精字第1120001804號函及監護輔助鑑定書回復本院。依前開監護輔助鑑定書所載,相對人罹有中度智能障礙及雙極性情感疾患,其程度重大,精神障礙之程度,可為監護宣告,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堪認相對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本件相對人既經監護宣告,業如前述,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為其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同意書所載,聲請人與關係人黃玉華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並以關係人黃玉華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再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相對人固另有長姐 黃雅惠 ,然黃雅惠亦經相對人聲請為監護宣告,並經本院於112年2月2日以111年度監宣字第573號為監護宣告,有該案裁定在卷可憑,自非適當之監護人或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相對人之父高樓議業於110年8月29日死亡)。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及關係人黃玉華分別為相對人之母、姐,與相對人關係非常密切,且經互推為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由其二人分別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裁定如主文第2、3項所示。

五、末按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等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黃玉華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併此指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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