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3037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3037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

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3037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37號

原告建鑫工業社即 林建宇

被告 余坤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然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購入如附表所示物品之相關單據,併提出說明如附表物品之總價值為何,且依前揭說明自行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自行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有該裁定附卷可憑,而該裁定已於112年2月13日合法送達原告,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依上開裁定補正相關資料及自行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依上開說明,原告所為本件訴訟之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

天車2.8噸

2台

盛全焊接機T-300FE

1台

PanasonicPana-AutoNEWK350焊接機

1台

松沛機械空氣壓縮機SP-80V

1台

發電機TAW303PKING-TIG

1台

鋼材切割機SB-296

1台

小型鋼材切割機

1台

良苙機械鑽孔機KTKLG-250PF

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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