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09.13.一百年度司促字第23993號
法院:臺南地方法院
日期:100年09月13日(民國)
日期:2011年09月13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09.13.一百年度司促字第23993號全文內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3993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務 人 羅益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伍佰零柒元,及自民國 九十
五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 日
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 為「元大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 不失其同一性,合先
敘明。
(二)緣債務人羅益明於民國92年12月30日,向聲請人申請
圓夢卡,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圓夢卡申請書所 載
;查債務人自95年4月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有本金 新臺幣20,50
7元整,及自民國95年4月1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20%計
算之利息未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賜准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 實
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
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
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