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17 日

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鄭崇德宇宏電器維修工作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6日
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支票號碼「JE361776」之記載,均
應更正為「JE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0年4月26日所為之110年度除字第14號判決
原本及正本之之附表附表關於支票號碼「JE361776」之記載
,均為「JE0000000」誤寫之顯然錯誤,有聲請人民事聲請
除權判決狀之附表在卷可稽,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
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宜娟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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