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08.06.九十六年度補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法院:臺中地方法院
日期:096年08月06日(民國)
日期:2007年08月06日(公元)
案由:履行契約
類型:民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08.06.九十六年度補字第952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52號
原告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億育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長億育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長生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奕新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東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天慧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天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天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天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92,691,507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3,915,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914,7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按他造人數計算之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 許冰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