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72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11 日
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72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2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瓏宸
選任辯護人 馮彥錡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瓏宸、林桂箕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