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72 號刑事裁定

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72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11 日

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72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2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瓏宸

林桂箕

選任辯護人 馮彥錡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瓏宸、林桂箕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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