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69 號民事其他文書
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12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69 號民事其他文書全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6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子芸律師即梁棟樑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梁棟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
台幣參拾玖萬玖仟零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捌仟伍佰零
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