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11.26.一百零四年度司促字第34208號
法院:臺中地方法院
日期:104年11月26日(民國)
日期:2015年11月26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11.26.一百零四年度司促字第34208號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208號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李秀芬
債 務 人 黃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捌萬零貳佰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
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算每日新臺幣四點七元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