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10.20.九十三年度催字第87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10.20.九十三年度催字第87號民事裁定

法院:臺東地方法院

日期:093年10月20日(民國)

日期:2004年10月20日(公元)

案由:公示催告

類型:民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10.20.九十三年度催字第87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七號聲請人 張阿英
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民事庭~B法官 簡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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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七號│
├─┬─────────┬─────────┬───────────┬────────┬────────┬──┤
│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
│號││││(新臺幣)│││
├─┼─────────┼─────────┼───────────┼────────┼────────┼──┤
│1│釧v結│農民銀行臺東分行│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伍萬元│FAZ三四二九0││
││││││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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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二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五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如有不明瞭請向本院服務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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