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3481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8 月 02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3481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48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顯燿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
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顯燿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
民國110年4月29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權釋明文
件,債權人已於110年5月4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
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