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353 號刑事判決
日期:民國 111 年 02 月 21 日
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353 號刑事判決全文內容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恩力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恩力於民國110年8月間某日,加入綽
號「文哥」之成年人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與該
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冒用公務員名義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
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誆稱是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警官,於
109年9月16日12時許致電 楊金枝 ,訛稱楊金枝開設之公司申
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涉嫌非法吸金,並報出楊金枝之
年籍資料,致楊金枝信以為真,繼由另一名成年成員假裝是
該地檢署法官,要求楊金枝必須至臺北報到,且報到後將被
羈押,又表示其案件不能分案處理,一定要有警官一類職務
之人當保證人,方能分案,並且必須繳納保證金,楊金枝因
而陷於錯誤,於110年9月16日、17日,先後交付新臺幣(下
同)42萬元、40萬元及40萬8000元給該詐騙集團之另一名取
款車手,110年9月17日18時許楊金枝將此事告訴其姪子,經
姪子提醒,方知受騙,乃報請警方於110年9月22日13時許,
在高雄市○○區○○○路00號住處守候,被告接獲上手指示
,即前往面交取款,於進入該址拉下鐵門收取現金50萬元之
際,為警當場查獲,扣得現金50萬元及手機2支。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冒用公務員名義
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業於111年2月12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
名)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依照前面的說明,本院不經言
詞辯論,直接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 鍾岳璁 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林永村
法官 黃逸寧
法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書記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