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08.15.九十一年度訴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法院:士林地方法院
日期:094年08月15日(民國)
日期:2005年08月15日(公元)
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類型:民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08.15.九十一年度訴字第853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訴字第853號
原告萬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平 和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
複代理人 卓士棋
孫瑜凰 律師
被告 賴進傳
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