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02.13.一百零八年度司聲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法院:新北地方法院
日期:109年02月13日(民國)
日期:2020年02月13日(公元)
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類型:民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02.13.一百零八年度司聲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017號
聲 請 人 李寶民
相 對 人 丞商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趙昱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丞商企業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
萬柒仟陸佰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