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1651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20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1651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651號
債權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理人 林咸亨
債務人 林玉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肆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另每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