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11.04.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14527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11.04.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14527號民事裁定

法院:士林地方法院

日期:108年11月04日(民國)

日期:2019年11月04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11.04.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14527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527號聲 請 

即債權人   李聰 得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富名投資有限公司、吳楨
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富名投資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新興區、債務人 吳楨良
於高雄市苓雅區,均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皆管轄權,債權人聲請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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