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908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20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908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908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高順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高順菁於民國110年07月0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1年07月0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